今天,政府推出網上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由於立法的影響十分廣泛,全港市民議論紛紛,幾乎所有網上討論區都正在談論這次諮詢。本小組將會與大家一同細閱這份諮詢文件,提出值得留意的地方。完整文件《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可以在工商及科技局工商科網頁取得。
第一章 - 未獲授權而上載和下載版權作品的法律責任
現在,很多人談論有關點對點下載 (P2P) 的部份,要留意諮詢包括的範圍並不單止是 P2P。對於擴大刑責範圍,政府提出以下三種可考慮方案 (同時歡迎市民提出其他方案,或完全反對擴大刑責):
1) 任何人如未獲版權擁有人授權而從互聯網下載一篇文章或一張照片/ 圖像也可招致刑事檢控,或
2) 由於下載版權作品的點對點使用者,會同時讓其他點對點使用者存取他剛下載的
檔案部分,以及他在指明資料夾內儲存的檔案,因此該等使用者亦會引致刑事罰則,或
3) 只把造成直接商業利益或程度嚴重的未獲授權下載活動和分享檔案活動定為刑事罪行
很明顯,第一個方案的管制最為嚴厲,程度大得任何一個使用互聯絡的市民都很有機會犯刑事法例。正如英國的智庫 IPPR 說過,「it doesn’t make sense to have a law that everyone breaks」。
至於第二個方案,即是針對 P2P 使用者來擴大刑責,由以往只針對起始上載者改為針對所有參與者。在全面將侵權 P2P 列入刑事的同時,其影響範圍引起不少網民注意。在民事訴訟下,對下香港沒有代理的作品 (如日歐美的電視劇集或沒有官方中譯的文字創作),鮮有原版權持有人來港訴訟。但轉為刑事化後,這些檔案的傳播會否受影響,則有待確實。
第三個方案看似溫和,但需要留意「程度嚴重的未獲授權下載活動」亦列為刑事。如何才算是「程度嚴重」呢?下載十張圖片?二十篇文章?互聯絡使用者每天都在下載圖片及文字,每天下載過百圖片及文章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當中很多會難以確定版權持有人是否允許下載,如何介定「程度嚴重」的標準令人擔心。
第二章 - 為透過各種傳送科技向公眾發放的版權作品提供保護
這一章,政府諮詢的是「應否在香港的版權法例引進條文,給予版權擁有人透過任何一種傳送科技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權利;若要引進,請大家就侵犯這項權利的行為應否招致刑事罰則提供意見。」
這部份,政府旨在想一次過解決所有媒體的版權問題,方法是給與版權持有人擁有所有媒體傳播作品的權利,包括所有未流行、甚至未面世的傳媒方法,連藍芽檔案傳送、MMS 手機訊息傳送、USB 線傳送等亦受影響。明顯地,這個提議已經完全超出互聯絡侵權的範圍,而且不同媒體有不同特性及需要考慮的情況。這個問題涉及非常多的媒體,連手機、MP3 機、各種電腦連線、各種影音錄製系統以至將來所有新傳媒播媒體都受影響,將此列入是次諮詢中視為一部份恐怕難以取得各界共識。
還有,政府提及將任何一種媒介的傳播權給予版權持有人,這其實即是 DRM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提供的部份功能,例如限制使用者不能將 CD 轉為 MP3,不允許自行燒錄影碟,電子書 (ebook) 不可再傳送等。雖然政府說旨在限制「向公眾傳送」,但現有相關的技術會直接嚴重干涉使用者的權利,令市民購買唱片、影碟或電腦檔案後無法在自己擁有的傳體之間傳送,政府必需仔細考慮。
餘下的諮詢文件,容後再與大家細閱、分析。
下文: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 (2)
請各位積極回應是次諮詢!
回應諮詢之電郵:co_review@citb.gov.hk
簡易回應表格:http://www.openknowledgehk.net/files/digitalresponse.doc
(簡易回應只需數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