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數碼版權法諮詢

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的初步建議

政府在零六年發出的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的權諮詢文件,本小組亦有提交意見書予工商及科技局。在日前政府己提出了初步意見,完整文件可見知識產權署。而立法會亦有相關討論,文件可見

是次諮詢文件建議把“串流”侵權刑事化,先不論先在法例中或是次諮詢文件亦沒有“串流”的完備定義。如在Youtube 觀看影片是否屬於“串流”。又如內容提供者放在HTTP/FTP伺服器本意是給用家下載完整檔案,但現在己經有很多不同的軟體可給用家模擬“串流”,如VLC 等,那用軟體觀看本身置於HTTP 或FTP 伺服器又是否包括在“串流”?若是,刑責又在誰的身上?

是次諮詢文件亦建議豁免限制“媒體轉換”,亦建議為互網商快取活動增訂豁免。但政府建議的限制:1.有關豁免只適用於沒有侵權的傳播;2.在複製過程中,不得修改原來版本所包含的內容。

在限制1.中,實察上就是要互網商監控用戶的資訊,因為互網商若不檢查用戶內容,根本不會得知有關內容是否侵權資料。而在限制2.中,只會令互網商的快取無用武之地和限制一些合理的服務,比喻說Google 的Mobile View,或是圖像搜尋不能Resize圖像等。

如各網友有任何意見,可以在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商務及經濟局提出意見。電郵為:co_consultation@cedb.gov.hk傳真為:2869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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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全球擴張

Swiss DMCA Quietly Adopted

Canada’s New DMCA Considered Worst Copyright Law

美國在千禧年通過千禧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後,以落實在在世界貿易組織層面簽署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條約。WIPO 成員國共有184 個,而其中不少乃未落實己在WIPO 簽署的條約。近日加拿大和瑞士都立法落實以往所簽署的條約,在網絡上被稱為DMCA 的翻版。

在加拿大,政府所推廣的版權法極之橫蠻,幾近取消所有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模仿豁免,時間轉移豁免,裝置轉移豁免,備份豁免等合理使用一概消失。意味錄影電視節目將會犯法,將自己的CD 轉成mp3 也會犯法。這基本上是一條挑戰現今使用者習慣的法例。法律本應是為人們服務,但現在卻要相反。

在瑞士,則法例在無聲無色中通過。政府沒有盡責打開公眾討論,而瑞士版權法中,在點對點網絡分享檔案將會入獄一年。

在香港的版權法諮詢期己過,但政府遲遲不推出諮詢結果及公布相關立法的下一步。在此希望香港政府吸收外國相關立法的經驗,並避免推出不合理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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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諮詢文件」意見書

註:以下為本小組提交予工商及科技局的意見書。

致工商及科技局轄下工商科第3部

「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諮詢文件」意見書

意見書提交人資料:「中大學生會知識產權關注小組」
聯絡人:胡志斌(6287****)

(a) 應否擴大刑責範圍,以打擊在香港進行的未獲授權上載和下載活動;若然,又應怎樣擴大有關範圍(第一章);

* 無需擴大刑責範圍,現有法例已足夠
* 第一宗侵權上載案之判決已經有助日後同類追訴
* 擴大刑責將影響將來分散式傳播系統於香港之發展
* 圖文上載刑責化將嚴重影響網上討論空間
* 下載收藏圖片、文字、音樂、影像等刑責化將大為縮窄互聯網使用空間
* 侵權下載刑事化,則同時應審視其他類似條文,例如盜版光碟、盜版衣物及數碼產品等
* 反對「大量侵權下載刑事化」,此等數量難以取得令人共識的定位
* 牟利侵權下載活動已受現時版權法追訴條文之監管,毋需另行立法

(b) 應否在香港的版權法例引進條文,給予版權擁有人透過任何一種傳送科技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權利;若要引進,侵犯這項權利的行為應否招致刑事罰則(第二章);

* 讓版權持有人擁有上述權利將嚴重影響分散式傳播系統發展
* 不應為將來、未出現之科技訂立傳播權利擁有者,以免影響技術發展
* 政府應同時審視現時在「All Rights Reserved」下使用者之媒體轉換權被剝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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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暫時只有 182 個數碼版權諮詢回覆

資料來源:
南華早報 22-Apr-2007, Consultation on Net piracy law flawed, critics say

南華早報的報導中,指出政府表示暫時只收到 182 個數碼版權諮詢回覆,當中 177 個為個人,5 個為組織。相對於同樣影響全港市民的兩個諮詢而言,是次收到的回覆數量不足稅制改革的一成及不足電子市場諮詢的 1%。然而,記者發現在網上討論區有著數以萬計的市民意見,而一段稱為「2036年的香港,上網用電腦請小心!」的反對諮詢提議的網上短片則有超過一萬五千人收看。

早前由本小組與 inMedia 合辦的民間諮詢會「保護產權=保護創意?」則有約一百人參與,反觀政府舉行的諮詢會則只有四五十人參與,而且有不少為獲邀人士,一般市民只佔少數。政府則表示無意延長諮詢,以及最終只會考慮收集到的意見。

諮詢將於四月三十日截止,餘下約一週時間,你又寫了意見書給政府了嗎?可以參考 OpenKnowledge 的這篇分析文章,內附簡易回應表及回應方法 (電郵、郵寄及傳真):
回應數碼環境版權諮詢最後衝刺:一人一表,要求重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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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諮詢文件

(註:此文修訂自早前的《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系列,加入經過更多討論後的新見解及論述,歡迎各位細閱及廣傳)

政府現在進行數碼版權修訂諮詢,雖然政府主力宣傳當中關於 P2P 刑事化的部份,但我們可以看到文件還有更多令人擔心的地方,下文將與大家分析。

不過,在分析文件內容之前,更必需指出文件諮詢的方向及提出的建議是向版權持有人 — 尤其是企業 — 傾斜,並未有充份聆聽使用者的意見,亦未有充份考慮版權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還有,雖然政府希望香港成為世界上版權條例最先進的地方,但是整個版權觀念仍是完全固守於舊式封閉版權,對日漸在世界流行的開放式版權未有支援,在是次諮詢中毫無提及。所以,整份文件除了內容及建議外,在方向及概念上都有著根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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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 (3)

前文: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 (2)

第五章 - 侵犯版權的法定損害賠償

本部份是諮詢市民對於法律上訂明侵權的賠償金額。這種做法在一些國家正在實施,好處是可以減少對裁決的爭議。就如文件中提到,此提案最困難是在於尋找恰當的賠償幅度。如何能夠平衡版權持有人及市民的權益呢?如何能避免出現不合理金額的情況呢?文件中提到,可考慮先等待更多案例供參考,再作決定。其實政府除了參考本港案例外,亦可參考外國的賠償金額,以及怎樣處理特殊及例外情況。政府說要令香港成為反侵權先鋒,但也請別令香港與世界脫軌。

第六章 - 為暫時複製版權作品提供版權豁免

此部份,是諮詢市民對於是否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ISP) 的快取記憶 (Cache) 設立版權豁免條款。Cache 是互聯網資料的臨時記憶,例如電腦瀏覽網頁時會臨時記錄網頁內容。不單止是個人電腦,ISP 亦有其快取記憶,以加快客戶存取網頁的速度。現時,ISP 在其伺服器上以儲存版權資料的備份,是沒有豁免的,換言之即是可當作侵權處理。

快取記憶的豁免問題,在很多國家都未有定案。快取記憶可分為「主動」與「被動」兩類,前者是主動前往網頁去儲存備份,後者是當有使用者存取某網頁時才順道儲存備份。被動式快取記憶的豁免比較受廣泛接受,在不少國家已允許,但是主動式的則還有不少爭議。其實關於這方面,由於所影響的公眾很少,同時鮮聞相關的訴訟,香港政府宜先參考外國的立法情況,再作決定。

細閱過後 - 請大眾表達意見

是次諮詢影響很大,尤其是現在香港很多人都有使用互聯網,大家都與是次諮詢息息相關。為了大家的切身權益,在了解這份文件後,請多反思當中的提案,與別人討論,並積極表達意見,讓政府清楚知道市民的意願。如果大家的意見都只流於朋輩間的閒談,而沒有向政府反映,最終受影響的還是自己而已。

還有,除了政府提供的一些提案外,市民亦可以另行提出動議,或是全盤反對。不要以為諮詢文件是一份草案,諮詢文件的內容市民可以完全不接受、可以另覓方案的。如你有另類提議,可以即管向政府提出,同時歡迎在這裏與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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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 (2)

前文: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 (1)

第三章 -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打擊網上盜版問題上扮演的角色

這部份文件說是諮詢有關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ISP) 的法律責任,但其實影響很廣。政府建議訂立通報制度,讓版權持有人發現侵權後可以更直接地向 ISP 通報,加快移除版權物。同時,用戶可以表示反對,要求 ISP 重新上載檔案。由於這種制度會直接影響互聯網上的資訊流通,其審批條款的訂立要非常小心,否則會變成網上言論封鎖,與國內的 GFW 無異。同時,負責管理此制度的組織必需確保公平對待版權持有人及使用者,任何一方提出通報或反對都應以相約的時間完成處理,不能傾向幫助其中一方。

同時,政府建議如果版權持有人發現侵權並向 ISP 索取用戶資料,ISP 就必需提供資料,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雖然過去一年來各大 ISP 都已願意提供客戶資料,但看來版權持有人仍不放心,想由法律途徑強制 ISP 提供資料。他們加強力度的同時,市民的私穩保障也就同時削弱了。政府如要訂立此法,先決條件是必需要有妥善的機制,保證守法的市民的私穩能得到保障、不會錯誤向版權持有人提供市民的個人私穩資料。

第四章 - 協助版權擁有人對網上的侵犯版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

本部份,政府提出以下諮詢:

1. 應否設立機制讓版權持有人毋需經過法院向 ISP 索取客戶資料
2. 應否立法強制 ISP 紀錄客戶所有網絡活動
3. 如不修改法律,可否以指引及措施讓版權持有人較便捷地向 ISP 索取客戶資料

首先,對於第二點,就如文件中曾提到,政府要求互聯網統一紀錄客戶所有網絡活動,資訊量非常龐大,所需成本不低。這紀錄是為了協助版權持有人而強制實行,如果將這成本轉嫁到客戶或 ISP 身上,則非常不公平。但版權持有人又是否願意承擔這筆費用呢?如將龐大的費用算在侵權人的罰款,侵權人可能根本無法支付,又是否實際呢?文件中亦提到,業界現各有其網絡活動資料紀錄制式,政府應多考慮及研究如何善用現有資源,避免令 ISP、市民或版權持有人需要承擔額外開支

至於第一點,則是非常危險的建議,無視現行的法律制度,讓版權持有人避過法院就可取得市民資料。此提案是再進一步強化第三章的提案,市民私隱將失去法院的保護,即是將市民的私穩權削弱至危除的境地。第三點美其名是「基於現行法律」,實際上即是想「走法律罅」,以另一方法尋找讓版權持有人更易取得侵權者資料。其實,文件中提及美國的 John Doe 訴訟,讓版權持有人在未確定侵權人姓名時提出訴訟,政府應多考慮此方案,並加以改良及應用於香港。例如,政府可研究訴訟先以匿名進行,在確定侵權者有罪或必需要取得其身份時才披露,以保障市民權益。

此部份的諮詢完全著重幫助版權持有人進行訴訟,政府有沒有考慮過同時幫助市民抗辯及平反呢?政府單市面幫助版權持有人;未免對市民太不公平了。

餘下兩章容後再與大家分析。

下文: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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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 (1)

今天,政府推出網上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由於立法的影響十分廣泛,全港市民議論紛紛,幾乎所有網上討論區都正在談論這次諮詢。本小組將會與大家一同細閱這份諮詢文件,提出值得留意的地方。完整文件《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可以在工商及科技局工商科網頁取得。

第一章 - 未獲授權而上載和下載版權作品的法律責任

現在,很多人談論有關點對點下載 (P2P) 的部份,要留意諮詢包括的範圍並不單止是 P2P。對於擴大刑責範圍,政府提出以下三種可考慮方案 (同時歡迎市民提出其他方案,或完全反對擴大刑責):
1) 任何人如未獲版權擁有人授權而從互聯網下載一篇文章或一張照片/ 圖像也可招致刑事檢控,或
2) 由於下載版權作品的點對點使用者,會同時讓其他點對點使用者存取他剛下載的
檔案部分,以及他在指明資料夾內儲存的檔案,因此該等使用者亦會引致刑事罰則,或
3) 只把造成直接商業利益或程度嚴重的未獲授權下載活動和分享檔案活動定為刑事罪行

很明顯,第一個方案的管制最為嚴厲,程度大得任何一個使用互聯絡的市民都很有機會犯刑事法例。正如英國的智庫 IPPR 說過,「it doesn’t make sense to have a law that everyone breaks」。

至於第二個方案,即是針對 P2P 使用者來擴大刑責,由以往只針對起始上載者改為針對所有參與者。在全面將侵權 P2P 列入刑事的同時,其影響範圍引起不少網民注意。在民事訴訟下,對下香港沒有代理的作品 (如日歐美的電視劇集或沒有官方中譯的文字創作),鮮有原版權持有人來港訴訟。但轉為刑事化後,這些檔案的傳播會否受影響,則有待確實。

第三個方案看似溫和,但需要留意「程度嚴重的未獲授權下載活動」亦列為刑事。如何才算是「程度嚴重」呢?下載十張圖片?二十篇文章?互聯絡使用者每天都在下載圖片及文字,每天下載過百圖片及文章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當中很多會難以確定版權持有人是否允許下載,如何介定「程度嚴重」的標準令人擔心。

第二章 - 為透過各種傳送科技向公眾發放的版權作品提供保護

這一章,政府諮詢的是「應否在香港的版權法例引進條文,給予版權擁有人透過任何一種傳送科技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權利;若要引進,請大家就侵犯這項權利的行為應否招致刑事罰則提供意見。」

這部份,政府旨在想一次過解決所有媒體的版權問題,方法是給與版權持有人擁有所有媒體傳播作品的權利,包括所有未流行、甚至未面世的傳媒方法,連藍芽檔案傳送、MMS 手機訊息傳送、USB 線傳送等亦受影響。明顯地,這個提議已經完全超出互聯絡侵權的範圍,而且不同媒體有不同特性及需要考慮的情況。這個問題涉及非常多的媒體,連手機、MP3 機、各種電腦連線、各種影音錄製系統以至將來所有新傳媒播媒體都受影響,將此列入是次諮詢中視為一部份恐怕難以取得各界共識。

還有,政府提及將任何一種媒介的傳播權給予版權持有人,這其實即是 DRM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提供的部份功能,例如限制使用者不能將 CD 轉為 MP3,不允許自行燒錄影碟,電子書 (ebook) 不可再傳送等。雖然政府說旨在限制「向公眾傳送」,但現有相關的技術會直接嚴重干涉使用者的權利,令市民購買唱片、影碟或電腦檔案後無法在自己擁有的傳體之間傳送,政府必需仔細考慮。

餘下的諮詢文件,容後再與大家細閱、分析。

下文: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 (2)

請各位積極回應是次諮詢!
回應諮詢之電郵:co_review@citb.gov.hk
簡易回應表格:http://www.openknowledgehk.net/files/digitalresponse.doc
(簡易回應只需數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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