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相關文章
November 28, 2007 at 3: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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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Newsweek - Credit Where Credit Is Due
A book from a major publisher includes a plagiarized Wikipedia article. How free is free content, anyway?
提倡自由與開放參與的維基百科早前發現有內容被書商抄襲,而且未標明出處及依照維基的授權指示附上 GNU 授權,引起不少討論。究竟「自由文化」的自由是否有其守則?這種自由與順手拈來的 Free Lunch 自由有何分別?
去年,有博士生將同一書商科學期刊的兩幅圖表用於其網頁,以展述她文章的論點。雖然她有標明出處,但仍收到律師信,警告說不除去圖表就會採取法律行動。究竟科學發現能否以較開放的方式發佈,促進科研發展呢?
在上述文章,大家可以對以上問題有更深入了解。對於種種複雜的法律問題,Creative Commons (CC) 的發起人 Lawrence Lessig 就指出 CC 正正是為了讓參與自由文化的人不用煩惱法律問題而創立。在 CC 授權制度下,各種媒體創作能夠有制度地以較自由的方式發佈,而煩鎖的法律問題就由 CC 解決。如要在香港推動自由文化,如能作 CC 在地化相信有一定幫助。
對於科研成果,現在互聯網上有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PLoS) 將科學研究以更自由的方式發佈,讓其他人能夠在標明出處的情況下引用、使用其成果,或作更深化的研究,以促進科學發展。香港各大受政府巨額資助的學府,其研究成果卻是各自收藏,政府將來再作資助時是否應該考慮一下增加條款,令學府要將成果以較自由的方式發佈,以推動香港的科研發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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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2, 2007 at 6: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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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5, 2007 at 5: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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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7, 2007 at 12: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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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World - Stallman: If you want freedom don’t follow Linus Torvalds
最近PC World 雜誌與著名的自由軟體運動者 (Free Software Movement) Richard Stallman 作了一個訪問。其中被記者問到不少有趣的問題,例如如何看「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這個字;如何看GNU 近年的發展;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和開源碼軟體 (Open Source) 的分別;Linus Torvald 對GPL version 3 的批評;和微軟近年對開源碼軟體社群的恐嚇。
開源碼運動和自由軟體運動其實本身的理念非常不同。自由軟體講求的是軟體使用者的自由,而開源碼運動本身其實只是認為開放源始碼是一種較好的軟件開發程序,比商業運作的封閉源碼更能產生好的軟體。
兩者的結合可說是因為Linux 和GNU 能夠配合在一起使用而在九十年代混合為一,GNU Linux 同時成為了他們實踐理念的最佳地方。 諷刺的是Linux 又同時成為兩者決裂的分水嶺,由Linus Torvald 宣佈不接受GPL v3 作為Linux 的License 開始,愈來愈多人提出這是自由軟體運動和開放源碼運動的不相容。
可惜的是,在這十年間整個社群已經愈來愈商業化,被數間軟件界巨頭直接聘用或間接資助的軟件開發者佔了整個社群的一定數量甚至可說是大多數。軟體的「自由」 已經不再是社群中人關注的事。
從今以後Free Software 的”Free”,或許只淨下免費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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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3, 2007 at 1: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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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1, 2007 at 2: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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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4, 2007 at 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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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文章:
Cnet News - Separating fact from fiction on digital copyrights
現在,每一張 VCD、DVD 或新世代的 HD-DVD 及 Blue Ray 影片都會顯示限制嚴密的版權宣告,但當中經常會與公平使用 (fair use) 或公平處理 (fair dealing) 有抵觸。Digital Freedom Campaign 發言人 Maura Corbett 在 Cnet News 發表文章,指出在數碼世代公平使用漸漸被無視,美國多次出現公平使用被控告的情況,加上影碟上的版權宣傳,顯示版權持有人普遍以誤導 (甚至恐嚇) 的手段對付公平使用。文章認為,就美國版權法而言,公平使用是保障言論自由與創意工業的重要基石,亦即是支持美國發展的重要法例。如果版權持有人以誤導消費者及使用者認識版權法來為自己建立新的權利,打壓公平使用,最終受害的是整個國家的創意工業與資訊自由。
香港的知識產權署,又是否有向市民教育香港的公平處理法例呢?市民又是否知道自己的權利呢?電影商在影碟上的誤導性版權宣告,又是否應該受到監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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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9, 2007 at 1: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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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7, 2007 at 11: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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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4, 2007 at 4: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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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TIME - The Battle Over Music Piracy
六月四日號的時代雜誌由 Amazon.com 售賣 DRM-free 音樂入手,簡評現時 DRM 與唱片公司、消費者與零售公司的關係。文中指出,何時可以放棄 DRM,是視乎唱片公司何時停止將消費者預設為盜版罪犯。同時,文中亦用簡單的例子,指出允許少量的盜版存在對唱片公司而言不一定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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