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 香港版草案討論已經開始!

經過差不多半年時間的工作,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 香港版草案已經進入公眾討論的階段!各位關心Creative Commons 發展的朋友可以下載並對草案提出建議,確保將來最終的Creative Commons 香港版能夠體現共享精神,又能夠符合香港的版權法例。

Creative Commons (CC) 是一個由Lawerence Lessig 倡議的授權協定,針對現時版權法中,版權擁有人即使自願,亦無簡易方法合法地把自己的作品開放給他人自由分享。CC 的作用就是把傳統版權條例的”All Right Reserved” 變為”Some Right Reserved”。例如版權擁有人可以決定自己的作品以「非商業用」的條款發佈,那麼除了作商業應用外,其他人亦可以把作品複製並廣傳開去,讓更多人分享。

可惜由於各地版權法條款不同,CC 授權中的條款在實際使用時仍需就每個法區的版權條例作出修改。現時全球包括中國大陸及台灣已有四十二個法區本地化了CC 授權條文。而把CC 授權帶來香港的工作終於在07年尾開始,其中第一步是要由本港的相關法律人員本地化授權的法律條文。

法律條文草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Dr. Yahong Li 及Ms. Alice Lee 負責,而計劃負責人則為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之Rebecca Mackinnon 教授。

跟據CCi 的指引,本地化程序在條文作第二次修定前需作一段時間的公眾討論。而這個公眾討論程序已經開始!有興趣的朋友可透過參與cc-hk 的電郵組參與討論,或許是時候想一下下一個在香港推廣Creative Commons 的計劃了 :-)

回應 (6)

香港破解版權限制豁免諮詢無聲無息已達死線

諮詢文件:
就規避科技措施的作為提供額外豁免
Consultation paper on the provision of additional exemptions on circumven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提交意見方法:
電郵地址: co_consultation@cedb.gov.hk
郵寄地址: 香港金鐘道 88 號
太古廣埸第一期 29 樓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工商及旅遊科
傳真號碼: 2869 4420

無聲無息地,香港政府原來正在進行版權諮詢,並已到了限期。

去年,政府成功立法禁止規避科技措施行為,簡而言之即是禁止破解防複製、防錄製或其他數碼版權科技。當時因為此立法會影響到影碟機全區碼及遊戲機改機等範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是立法仍然通過。現今,政府就有關法例的豁免條款進行諮詢,是次諮詢其實與去年的立法同樣重要,其內容正正就是探討甚麼行為不應列為犯法,但可惜未能引起傳媒關注及社會討論,諮詢期也轉眼間就過了。

為此法例定立豁免,應廣泛諮詢社會眾多受此條例影響的市民,包括影碟機零售商、程式設計員、工程研究學府、大大小小的圖書館、網上資源庫、以致廣大的影碟及唱片消費者。當中,我們可看到諮詢文件所提議的豁免條文裏,並未有考慮到消費者權益。

早前,歐洲有一單官司,是關於破解多年前的數碼版權科技,法官判決認為因為該數碼版權科技已被破解多年,是為已無效之科技,所以再破解並無犯法 (詳見《芬蘭判破解 CSS 無罪》一文)。香港的知識產權署理應知道此重要案件,但在是次諮詢中卻未見有談及此類情況。現時的唱片及影碟有不少載有多年前的防複製或防錄製MP3的技術,但互聯網上有大量可破解此類舊技術的軟件,消費者使用此類軟件是否犯法呢?是次豁免立法應就此訂下明確條文。

同時,政府認為破解電話限制 (如 iPhone) 的豁免在香港並不適用,因為香港並未有類似情況。iPhone 在港仍是水貨 (平行進口),所以屬使用水貨豁免的範圍。但幾個月後 iPhone 就會在亞洲推出行貨了,會否有使用限制仍是未知之數,我們的政府難道視若無睹?

另外,諮詢雖有建議為使用水貨的破解可獲豁免,但同時禁止牟利及非牟利的破解服務 (否則同時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換言之影碟播放器的全區碼破解需要由消費者自己進行。影碟播放器為專業電子儀器,破解亦需專業知識及技巧,政府此舉無疑是讓豁免形同虛設。

還有,在此諮詢文件的豁免中,可看到有部份原版權條例的豁免條文 (如圖書館豁免),但仍有不少豁免未包含在內,例如私人研習、新聞報導及評論等。此豁免應清楚說明原版權條文之豁免同樣適用於此法例之豁免,否則不少原本獲得豁免的合理行為將受影響。

歸根究底,政府是次諮詢幾近零宣傳,意圖於無人知悉下草草了事,令人難以接受。政府應將諮詢重新進行,廣泛諮詢市民,尤其是生計或專業受影響的群體,全面收集市民意見。

回應 (2)

華納音樂推出 DRM-free 網上音樂銷售

資料來源:
Mashable – DRM-free MP3s from Warner Music Now Available on Amazon

繼環球唱片及 EMI 推出 DRM-free 網上音樂銷售後,另一間四大唱片之一的華納唱片亦與 amazon.com 聯手推出 DRM-free 網上音樂銷售。相信經過更多試驗後,唱片公司與銷費者會建立更好的互信,明白相信銷費者 (而非猜疑) 才是經營之道。

回應 (1)

電影業界人士對DRM持雙重標準

資料來源:
TorrentFreak – Movie Industry: DRM Is For Customers, Not For Members

電影業界認為在 DVD 影碟上加入各種各樣的數碼版權限制 (DRM),可以防止盜版複製。業界甚至研製了經過加密的 DVD,要使用特定播放器才能播放。但是,業界人士自己親身感受過之後,則認為 DRM 對觀看影片帶來太多麻煩,要停止業界內部影碟使用此 DRM。他們亦認為業界內部不會有間諜,不會有人將內部影碟輸出至盜版。但有留意網上 P2P 社群的話,相信都注意到不少盜版電影都是內部泄漏,而非消費者上載。看來,業界自己不想自己看影碟時有 DRM 限制,但對於 DRM 向消費者造成的麻煩就不理也罷。

回應 (1)

DMCA 全球擴張

Swiss DMCA Quietly Adopted

Canada’s New DMCA Considered Worst Copyright Law

美國在千禧年通過千禧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後,以落實在在世界貿易組織層面簽署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條約。WIPO 成員國共有184 個,而其中不少乃未落實己在WIPO 簽署的條約。近日加拿大和瑞士都立法落實以往所簽署的條約,在網絡上被稱為DMCA 的翻版。

在加拿大,政府所推廣的版權法極之橫蠻,幾近取消所有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模仿豁免,時間轉移豁免,裝置轉移豁免,備份豁免等合理使用一概消失。意味錄影電視節目將會犯法,將自己的CD 轉成mp3 也會犯法。這基本上是一條挑戰現今使用者習慣的法例。法律本應是為人們服務,但現在卻要相反。

在瑞士,則法例在無聲無色中通過。政府沒有盡責打開公眾討論,而瑞士版權法中,在點對點網絡分享檔案將會入獄一年。

在香港的版權法諮詢期己過,但政府遲遲不推出諮詢結果及公布相關立法的下一步。在此希望香港政府吸收外國相關立法的經驗,並避免推出不合理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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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維基被抄襲理解自由文化的自由理念與守則

文章:
Newsweek – Credit Where Credit Is Due
A book from a major publisher includes a plagiarized Wikipedia article. How free is free content, anyway?

提倡自由與開放參與的維基百科早前發現有內容被書商抄襲,而且未標明出處及依照維基的授權指示附上 GNU 授權,引起不少討論。究竟「自由文化」的自由是否有其守則?這種自由與順手拈來的 Free Lunch 自由有何分別?

去年,有博士生將同一書商科學期刊的兩幅圖表用於其網頁,以展述她文章的論點。雖然她有標明出處,但仍收到律師信,警告說不除去圖表就會採取法律行動。究竟科學發現能否以較開放的方式發佈,促進科研發展呢?

在上述文章,大家可以對以上問題有更深入了解。對於種種複雜的法律問題,Creative Commons (CC) 的發起人 Lawrence Lessig 就指出 CC 正正是為了讓參與自由文化的人不用煩惱法律問題而創立。在 CC 授權制度下,各種媒體創作能夠有制度地以較自由的方式發佈,而煩鎖的法律問題就由 CC 解決。如要在香港推動自由文化,如能作 CC 在地化相信有一定幫助。

對於科研成果,現在互聯網上有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PLoS) 將科學研究以更自由的方式發佈,讓其他人能夠在標明出處的情況下引用、使用其成果,或作更深化的研究,以促進科學發展。香港各大受政府巨額資助的學府,其研究成果卻是各自收藏,政府將來再作資助時是否應該考慮一下增加條款,令學府要將成果以較自由的方式發佈,以推動香港的科研發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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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M 不可行,唱片業尋新出路

UK music store: DRM-free music outsells protected tunes four to one

Why DRM on Video Will Persist: DVD-CCA Targets Kaleidescape (Again)

Warner Music Boss: We Were Wrong

自Steve Job 公開表示DRM 音樂跟本上不可行後, 加上各大唱片公司面對顧客不喜歡買DRM 音樂的事實。EMI 率先推出DRM-free 的音樂,現在分別可以在iTune 和Amazon 出售DRM-free 音樂。近日7-Digital 顯示顧客每購買DRM-free 音樂比DRM 音樂多出四倍,完全顯示出顧客對DRM 的反感。除了DRM-free 作為一種商業模式外,本地的MOOV.now.com.hk 推出月費任聽的服務。顧客只雖每月交一定月費訂閱,就可以收聽所有最新的歌曲,亦是另一個可能可行的商業模式。

以上例子表明成功的商業模式必須和顧客的要求接軌,唱片公司利用DRM 去保護和強迫用戶使用某一種購買模式是注定失敗的。而且亦無助於打擊盜版,在Fred von Lohmann 的文章中亦重申了DRM 根本無助於打擊盜版,只是娛樂公司用作打擊創新科技,尤其新科技影響它們既得利益,和見今的營利模式。Fred von Lohmann 在文中指出Kaleidescape 新科技如何無理的被影像公司排除在DVD 影業外。Kaleidescape 基本只是為客戶制造一個DVD 的目錄,根本和盜版無關,但卻因為影像公司的不思進取令廣大客戶不能得到新科技帶來的好處。我想影像公司應在唱片公司的失敗中吸取經驗,不要做出不受客戶歡迎的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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