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一月, 2008

北京市版權局稱惡搞奧運標誌屬侵權

資料來源:
明報 – 北京不容惡攪奧運標誌

近年,互聯網上流行惡搞文化,將現有的、較嚴肅的話題或圖像以輕鬆、惹笑的方式重新演譯,在中、港、台等地的網絡社群都有類似潮流。此行為與歐美社會的 Parody 類似,在歐美文化已有悠久歷史,並且在美國版權法中享有豁免。基於 Parody 在改編的同時擁有評論的效果,所以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Parody 屬於公平使用。

今年中國即將舉辦奧運,華人社群也在熱潮中生不少與奧運標誌及吉祥物相關的惡搞產物。北京市版權局局長馮俊科就奧運標誌相關的侵權行為發言,特別提及惡搞奧運標誌屬於侵權行為之一,相關網站如不刪除內容將會被強行關站。其他地區鮮有由政府版權部門公開將惡搞文化定性為違法行為,北京當局此舉對通俗及大眾能廣泛參與的惡搞文化相信有一定負面影響。

觀乎中國的著作權法,當中確實沒有任何關於改編創作或 Parody 的豁免條規,亦沒有公平使用的概念。如果中國當局希望大力發展創意工業,就不應忽視民間醞釀創意思維的力量。沒有民間創意社群的基石,也很難產生具創意及勇於表達的人才。

Comments (5)

美國版權重整論壇

資料來源:
ArsTechnica – Debating copyright reform: time for compulsory licenses?

網站 ArsTechnica 舉行了一個關於版權重整的論壇,以音樂產業為主,邀請了美國國家音樂發行商協會、唱片商代表、知識產權關注組織及網上電台聯盟代表。會上,知識產權關注組織 Public Knowledge 就版權法的去向提出質疑,指出要重新考慮在保障生產鏈與確保知識流通上的平衡,以及要研究為非商業及再創作設立合理使用。

關於網上音樂分享,業界指出越來越多網站靠侵權內容經營,令創作物的利潤未能回到創作者手中。針對有版權授權及管制在數碼時代已失去效用,與會者討論強制授權的可行性。在創作越來越方便、創作者與消費者越來越難分辨的情況下,強制授權指令版權持有人設定授權價錢,任何人繳付版稅後即可以對作品取得授權,可以下載、收藏、複製或再創作等,例如將音樂用於自拍短片或相簿。其中一個建議是消費者只要定期繳付費用,就可以無限制地取得及使用音樂。有人由月費音樂下載並非特別受歡迎,而質疑此做法會否被消費者接受,但此做法的確是針對已無法控制版權產物的方法之一,值得再仔細研究。

香港的業界與政府只會單方面宣保護版權持有人,又會否研究版權法的推展與文化傳承的平衡?會否向公眾推廣更全面、更立體的知識產權觀念?

發表迴響

CASH向大專電台收費 學生無力支付

資料來源:
大學線 – CASH追收版權費 大專電台無力負擔

自去年年中起,CASH 開始與各大專校園電台聯絡,要求電台繳付版權費,取得播放 CASH 代理版權之音樂的正式授權。經過多翻洽商,雖然 CASH 降低了版權費的金額,其發言人指收費「已經非常非常非常之低」,但校園電台仍無法支付。例如浸會大學的傳理電台每年只有四千元資金,以往制作節目亦不時需要學生另行籌款,如要繳付 CASH 數千元的版權費,將會無力經營。

香港大學的 U Radio 屬於校方組織,去年曾主動聯絡 CASH 查詢有關版權收費事宜,結果認為收費太高,加上除 CASH 以外亦要向 IFPI 繳付版權費,最終選擇停播 CASH 及 IFPI 的音樂,改為播放開放版權授權的音樂,如 Creative Commons。

CASH 以商業授權與收費的角度,與經費緊絀的學生組織洽商版權問題,難免雙方對於版權收費金額及支付能力的理解有相當差距。如 CASH 、各大唱片商及經理人公司等只欲以收費角度洽談版權問題,而無意以合作及雙贏角度解決問題 (如研究如何借助校園電台加強對大專學生的宣傳及與大專院校的合作),則校園電台可研究其他發展出路,例如與獨立音樂創作人合作,在減低支出的同時亦為聽眾帶來更多元化的音樂。

Comments (4)

日本擬加強網上版權管制及互聯網使用管制

資料來源:
ArsTechnica – Japan proposes ‘Net censorship, watermarking
gyaku – Regulating the Japanese cyberspace, one step at a time

日本政府正逐漸就收緊互聯網管制進行立法,去年年底不同部門分別就三個議題提議收緊管制,包括移除有害性的互聯網內容,手提電話使用互聯網之限制,以及版權物電子檔案認證。當中,對於版權物的管制建議,是比現有所有國家更嚴厲。

現時日本對於網上侵權的管制與大部份國家相似,即是禁止上載版權物到公開網站,但允許私人使用的複製。現下建議的修訂,將會大為收緊網上版權物傳播,由上述手法修改為所有版權物需要有認證記號,沒有記號即屬違法。認證記號的詳細用法有待考證,但以美國 iTune 的例子,可以記錄創作者及購買者資料,用以追踪上載者。是否使用認證記號本該屬版權持有人的決定,有不少消費者亦對此感到反感及擔心私隱問題,立法強制使用認證是比絕大部份國家嚴厲的做法。

日本多方面收緊互聯網管制,不單止影響創作物的傳播及合理使用,更影響資訊流通及社會發展。世界其中一個最發達的國家在電子世界的發展上走回頭路,縮減使用者的權利,未免令人感到驚訝及婉息。

發表迴響

Public Domain Day 和CCZero

大家知道嗎? 踏入2008 年 1月 1日,所有於1958 年以前去世的作家的作品都屬於Public Domain 公眾領域了!(還未失傳的話…)Public Domain Day 就是要提醒我們為這些作品興祝啊!~~~~ Happy Public Domain day!

在這個日子~ Creative Commons 宣佈即將正式發佈CCo (CC Zero) 計劃,計劃是希望以類似Creative Commons 提供Legal Code, Human Readable Description, Machine Readable Meta Data 的方法,讓想要放棄版權的人能夠稱楚的把意思宣示出來,讓作品可作Public Domain 自由流通。

詳情可參看CCZero 的官方網頁

Comments (1)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 香港版草案討論已經開始!

經過差不多半年時間的工作,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 香港版草案已經進入公眾討論的階段!各位關心Creative Commons 發展的朋友可以下載並對草案提出建議,確保將來最終的Creative Commons 香港版能夠體現共享精神,又能夠符合香港的版權法例。

Creative Commons (CC) 是一個由Lawerence Lessig 倡議的授權協定,針對現時版權法中,版權擁有人即使自願,亦無簡易方法合法地把自己的作品開放給他人自由分享。CC 的作用就是把傳統版權條例的"All Right Reserved" 變為"Some Right Reserved"。例如版權擁有人可以決定自己的作品以「非商業用」的條款發佈,那麼除了作商業應用外,其他人亦可以把作品複製並廣傳開去,讓更多人分享。

可惜由於各地版權法條款不同,CC 授權中的條款在實際使用時仍需就每個法區的版權條例作出修改。現時全球包括中國大陸及台灣已有四十二個法區本地化了CC 授權條文。而把CC 授權帶來香港的工作終於在07年尾開始,其中第一步是要由本港的相關法律人員本地化授權的法律條文。

法律條文草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Dr. Yahong Li 及Ms. Alice Lee 負責,而計劃負責人則為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之Rebecca Mackinnon 教授。

跟據CCi 的指引,本地化程序在條文作第二次修定前需作一段時間的公眾討論。而這個公眾討論程序已經開始!有興趣的朋友可透過參與cc-hk 的電郵組參與討論,或許是時候想一下下一個在香港推廣Creative Commons 的計劃了 🙂

Comments (6)

香港破解版權限制豁免諮詢無聲無息已達死線

諮詢文件:
就規避科技措施的作為提供額外豁免
Consultation paper on the provision of additional exemptions on circumven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提交意見方法:
電郵地址: co_consultation@cedb.gov.hk
郵寄地址: 香港金鐘道 88 號
太古廣埸第一期 29 樓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工商及旅遊科
傳真號碼: 2869 4420

無聲無息地,香港政府原來正在進行版權諮詢,並已到了限期。

去年,政府成功立法禁止規避科技措施行為,簡而言之即是禁止破解防複製、防錄製或其他數碼版權科技。當時因為此立法會影響到影碟機全區碼及遊戲機改機等範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是立法仍然通過。現今,政府就有關法例的豁免條款進行諮詢,是次諮詢其實與去年的立法同樣重要,其內容正正就是探討甚麼行為不應列為犯法,但可惜未能引起傳媒關注及社會討論,諮詢期也轉眼間就過了。

為此法例定立豁免,應廣泛諮詢社會眾多受此條例影響的市民,包括影碟機零售商、程式設計員、工程研究學府、大大小小的圖書館、網上資源庫、以致廣大的影碟及唱片消費者。當中,我們可看到諮詢文件所提議的豁免條文裏,並未有考慮到消費者權益。

早前,歐洲有一單官司,是關於破解多年前的數碼版權科技,法官判決認為因為該數碼版權科技已被破解多年,是為已無效之科技,所以再破解並無犯法 (詳見《芬蘭判破解 CSS 無罪》一文)。香港的知識產權署理應知道此重要案件,但在是次諮詢中卻未見有談及此類情況。現時的唱片及影碟有不少載有多年前的防複製或防錄製MP3的技術,但互聯網上有大量可破解此類舊技術的軟件,消費者使用此類軟件是否犯法呢?是次豁免立法應就此訂下明確條文。

同時,政府認為破解電話限制 (如 iPhone) 的豁免在香港並不適用,因為香港並未有類似情況。iPhone 在港仍是水貨 (平行進口),所以屬使用水貨豁免的範圍。但幾個月後 iPhone 就會在亞洲推出行貨了,會否有使用限制仍是未知之數,我們的政府難道視若無睹?

另外,諮詢雖有建議為使用水貨的破解可獲豁免,但同時禁止牟利及非牟利的破解服務 (否則同時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換言之影碟播放器的全區碼破解需要由消費者自己進行。影碟播放器為專業電子儀器,破解亦需專業知識及技巧,政府此舉無疑是讓豁免形同虛設。

還有,在此諮詢文件的豁免中,可看到有部份原版權條例的豁免條文 (如圖書館豁免),但仍有不少豁免未包含在內,例如私人研習、新聞報導及評論等。此豁免應清楚說明原版權條文之豁免同樣適用於此法例之豁免,否則不少原本獲得豁免的合理行為將受影響。

歸根究底,政府是次諮詢幾近零宣傳,意圖於無人知悉下草草了事,令人難以接受。政府應將諮詢重新進行,廣泛諮詢市民,尤其是生計或專業受影響的群體,全面收集市民意見。

Comments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