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二月, 2008

港租碟店需購貴租賃版及過萬元特許會費

資料來源:
Yahoo! 新聞 – 明報 – 影碟租金勢加逾五成 新版權例4月生效 發行商要求提高入貨價
Yahoo! 新聞 – 明報 – 非法下載猖獗 小店月賺7000元

影響出租影碟店鋪的租賃條例即將於四月二十五日生效,由十一間影碟發行商組成的「香港影視發展基金」現公佈經營影碟出租的要求,否則會遭檢控:
1. 出租影碟與零售版有別,為售價高於零售版 30~100% 的租賃版
2. 出租影碟店鋪需繳付1000元入會登記費及9100元的保證金費用予香港影視發展基金,申請成為特許影視租賃店

由一百五十間出租影碟店鋪組成的「電影租賃業大聯盟」表示,以現時影碟發行商公佈的條件,影碟出租價錢可能需提升五成,超過八成影碟將難以經營及面臨倒閉。同時,由於法例沒有限制發行商的加價上限,以及發行商亦可回收租貨權自行經營,擔心會造成壟斷,難以管制。

香港影視發展基金設下的入會制度及保證金等,令人想起數月前美國 RIAA 擬向網上電台收取最低金額的做法,對中小型店鋪影響甚深。以現時發行商公佈的對策,難免令人感到未能與出租店鋪合作,一方面賺取合理回報,同時向消費者提供最佳的服務。如果只是單純希望消費者由租賃市回轉到零售市場,就未免忽視了現時消費者會選擇租影碟的多種因素了。

至於香港政府,在是次租賃授權問題上未見有主動介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平衡各方權益,以及協調整體社會利益。租賃權影響的不單有家庭娛樂,同時發行商選擇性提供租賃權亦可能導致知識傳播的障礙。情況就如有大量書籍出版商因為銷量不高而停止發行,讀者無法購入但版權又被出版商「雪藏」一般,市場利潤較少影碟可能不會推出租賃版,導致此類資訊流通性受阻。政府一直以來從不以文化傳承及知識傳授的角度看待版權及知識產權問題,單純以經濟角度考慮,對香港長遠發展的後果實在難以估計。

Update: 明報 – 租賃影碟入貨價限加30% 四方會議達共識 版權條例障礙掃除
發行商、租賃店、消委會和政府代表舉行會議,達成以下共識
1. 租賃版影碟售價最高為零售版 1.3 倍,為期一年,一年後再定價格
2. 取消收取 9100 元之保證金
3. 最少 80% 零售影碟會推出租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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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文學及科學院免費公開研究論文

資料來源:
ArsTechnica – Harvard’s Faculty of Arts and Sciences goes Open Access

數個月前報導過《美國會商討要求開放政府資助科研報告》,現在已經成事,而且美國學術機構開放研究論文之勢亦蓆捲到頂尖學府。日前,哈佛大學的文學及科學院 (Faculty of Arts and Sciences) 投票通過決定該學院的研究論文將會於網上免費公開。該學院要求其成員行使版權持有人的權利,將研究論文公開,並且在非牟利用途下可以自由傳閱。

經歷了版權封閉形成的訊息隔膜,體驗了互聯網開放文化的資訊熉爆炸,目睹開源軟件依靠共享互助帶來的成功,相信學術界對於分享與開放的好處及趨勢都有所認識。正如 ArsTechnica 提及,現時不少學術雜誌是非常昂貴,在經濟能力較低的地區,不少學府及研究機構無能力得到那些資訊。這樣不單令這些研究組織無法得知國際上最新的研究成果,同時他們的人才資源亦無法有效地參與推進全球學術研究。雖然有現有學術雜誌反對開放論文,但對於整體學術界發展而言,善用免費及高效率的互聯網看來更有助益。

香港的專上學府,不知又有何計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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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正考慮要求ISP封鎖非法下載用戶

資料來源:
BBC News – Illegal downloaders ‘face UK ban’

英國政府現正草擬一份有關支持創意工業的諮詢文件,當中包括針對網上非法下載的加強管制。根據 BBC 的報導,此文件擬立法要求互聯網接達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參與阻截非法下載,監察用戶由互聯網下載的資料,並對進行非法下載的用戶採取行動,例如發出警告,甚至中止服務。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聯會則表示現有的資料保障法例不容許他們監察用戶上下載的資料,同時他們認為政府及業界應針對的是提供非法檔案的伺服器,而不是互聯網接達商。至於唱片公司則認為 ISP 對非法下載採取太少行動,是次提議值得鼓掌。英國有關當局表示此文件現正在持份者間傳閱,很快就會公佈,暫不對已泄漏的內容作出評論。

ISP 在非法下載中應佔甚麼位置,一直都有很大爭議,就算在創作人之間也有不同的意見。除了上述認為 ISP 應管制其用戶的觀點外,亦有人認為 ISP 可以向用戶收取固定授權費用,然後用戶就可以獲得授權任意下載。在 ISP 應有甚麼角色及採取甚麼行動背後,代表著的是我們是否需要革新以往的版權授權模式。是延續以往以唱片或歌曲為單位的獨立發售模式?還是要改為定期訂閱,然後可無限下載的模式?對於創作人及消費者有甚麼利弊?對於主流創作及獨立創作,兩種模式又會有甚麼影響?

在反思這些問題之前,最根本的前提是政府要持平看待各種意見。如果整個改革根本由是源自大型唱片商的訴求,就很容易出現偏聽、側重商界考慮,這樣對整個音樂創作發展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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